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学习站点 印章管理办法继教院学﹝2019﹞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校外学习站点印章的使用管理,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维护学院及校外学习站点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各学习站点印章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定制,由学习站点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学习站点的第一负责人必须重视印章管理工作,坚持原则,加强用印管理,严格用印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学习站点印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刻制审批、启用、收回与销毁以及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章的形状为圆型,内容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站点”。 第六条 印章正式启用前,必须在学院办公室备案留下印模,并经学院办公室发布启用印章的公文后,方可正式启用新印章,如果有旧印章的,应同时宣布旧印章停止使用。 第七条 印章经长期使用磨损需要更换的,旧印章交回院办公室销毁或封存。学习站点机构更换名称、合并需要刻制新印章的;学习站点撤销等,原印章由学院办公室收回、销毁或封存。 第八条 印章使用权限仅限于学习站点向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各种材料等以及校外教学站(学习中心)内部使用。不具备对外功能,一律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办学或经济往来的相关协议、文件;不得用于对外开具任何证明和收据等,印章不得外携或转借他人,不得在空白文函中使用。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院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学习站点以及主要责任人警告直至解除合作办学协议的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印章应交回而未交回、超越权限签批用印、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影响学院正常管理工作,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学院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和学习站点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继续教育学院 2019年3月29日 |